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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2025)鄂 1281 民初 4530 号案承办法官蔡红梅违法违纪、不作为、偏袒包庇被告的实名投诉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院长: 您好! 本案承办法官蔡红梅在审理、保全、庭审、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全流程存在严重不作为、程序违法、态度恶劣、刻意偏袒包庇被告、枉法裁判等问题,实名紧急投诉,恳请院长亲自督办、彻查严处,维护司法公正与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核心信息 案号:(2025)鄂 1281 民初 4530 号 承办法官:蔡红梅 审判员 投诉核心:法官全程不作为、态度恶劣;错误免除责任人;强迫鉴定、胁迫认可不利事实;隐瞒保全结果、明知无财产仍加重我方负担; 二、法官违法违纪、履职不当详细事实 (一)错误免除马欢责任,无视其参与工程款分配、代收款项不入公司账户的事实 判决认定马欢为职务行为不担责,完全违背事实: 马欢以签约代理人身份签字,代收23800 元工程款未进入公司账户,直接截留扣取部分工程款后转给杜开军; 马欢自行开具公司收据,款项全程脱离公司财务监管,属于个人代收、私自分配,并非合法职务行为; 法官未审查其代收权限、资金流向、是否存在过错,直接免除责任,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庭审胁迫、强迫鉴定、篡改笔录,逼迫我违心认可 6 万元工程量 我已提交门店关门照片、施工现场照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证明被告根本违约、已完工程量极低。 法官无视我方证据,以 “不鉴定就驳回诉求” 威胁,强迫我申请高额工程造价鉴定。 我未请律师、不懂法律,在恐惧压力下被迫在庭审笔录中违心认可 6 万元已完工程造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官强行按此结算,严重侵害我的实体权利。 法官明知被告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鉴定费用高昂,我经济压力巨大,仍强行要求我垫付巨额鉴定费,恶意加重我的经济负担;即便判决生效,该笔鉴定费后续也难以从被告处追回,其目的就是为被告恶意脱责、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且被告作为施工方,依法理应持有并保留完整的施工支出、费用清单等核心证据,法官却不责令被告举证,反而强迫原告承担不必要的鉴定责任,明显违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刻意偏袒被告。 (三)财产保全全程不作为、隐瞒结果,态度极其恶劣 我依法申请保全90000 元,法院仅冻结8772.11 元,余额严重不足,保全形同虚设。 保全结果长期隐瞒不书面送达,我多次追问索引书面送达,法官态度恶劣拒不提供,直至我向督察部门投诉后,才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保全情况告知书》,严重侵害我的知情权。 法官明知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仍不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全程消极不作为,导致我的胜诉判决沦为法律白条。 (四)司法作风极端恶劣,全程不作为 法官整个办案过程中态度非常恶劣。案件办理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责任划分错误,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我的合法权益。 三、我的强烈投诉请求 立即对蔡红梅法官在本案中的程序违法、枉法裁判、保全不作为、作风违纪、包庇被告等问题立案全面调查,依法严肃追责; 就本案法官违法违纪问题向我作出书面正式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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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李为
发信时间:
2026/3/31 12:38:57
【信件回复】
来信人李为,你好,来信已收悉,关于你来信提到的事项,我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法官态度恶劣的投诉。经查,你向我院起诉朱琪、马欢、湖北梦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湖北梦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10月 16日,我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鄂1281民初4530号。在立案前,你曾通过蔡红梅法官的个人手机与其联系,要求尽快立案。蔡红梅法官与你沟通十余分钟,解释案件刚分配至其名下,将尽快立案,并提供了其办公室座机号码,告知你后续如有问题可通过办公室电话联系。此后,你因变更诉讼请求及追加被告马欢等事宜,多次拨打蔡红梅法官的个人手机,因其未接听电话,你向我院督查室投诉蔡红梅法官不接听电话、态度恶劣。 二、关于错误免除马欢责任的投诉。经查,2025年12月8日,我院作出(2025)鄂128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你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2026年3月27 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鄂12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依法对一审进行部分改判。该判决书认定,马欢是代表被告梦饰界赤壁市分公司签订合同及代收款项,并不是个人行为,并向你出具了公司收据,马欢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梦饰界赤壁市分公司承担。你对马欢履行职务的行为也是明知的,故马欢不应承担责任。该认定与一审判决一致,本案不存在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及错误免除马欢责任的情形。 三、关于庭审胁迫、强迫鉴定、篡改笔录,逼迫违心认可6 万元工程量的投诉。经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马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梦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湖北梦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朱琪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涉房屋尚未装修完毕,双方亦未进行结算,我院无法仅根据你提供的装修照片确认已完成部分的价款。蔡红梅法官建议你通过司法鉴定或与被告协商确认已完成部分的价款,并向你释明,根据“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如申请司法鉴定,需由你先行垫付鉴定费。你坚持要求由三被告承担鉴定费,但因三被告均未到庭,由其垫付鉴定费不具备可行性。为推进纠纷化解,蔡红梅法官当庭协助你联系湖北梦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杜开军。杜开军到我院后,同意由你选定装修公司,一同前往你家评估已完成部分的价款,随后你与杜开军离开法院。此后约一周内,你来我院咨询鉴定事宜。鉴于鉴定需预交费用,且你顾虑鉴定周期过长可能影响执行,故未正式提交鉴定申请,并要求我院给予时间,以便与被告朱琪自行协商。之后,你通过我院座机电话联系书记员,表示已与被告朱琪商定已完成部分的价款,不再申请司法鉴定,要求我院安排开庭。我院随后安排了第二次开庭,此次庭审,你委托你的妻子叶美云参加,被告马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梦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湖北梦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朱琪均未到庭。庭审中,你方提交了与被告朱琪的微信聊天记录,朱琪认为已完工部分的价款为6万元,你方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并表示认可,故我院按6万元作为结算依据。经查阅案卷材料,庭审笔录已由你方当场核对、签字确认,不存在“庭审胁迫、强迫鉴定、篡改笔录,逼迫违心认可 6 万元工程量”事实。 四、关于财产保全全程不作为、隐瞒结果,态度极其恶劣的投诉。经查,你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90000 元,我院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账户金额8772.11 元,并查询到被告朱琪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83.8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因该房产价值远超你申请的保全金额,故未予查封。我院已电话告知你保全结果,并向你释明保全不得超额冻结。你仍坚持要求查封被告朱琪名下房产,并再次向我院督查室投诉。此后,蔡红梅法官向你出具《保全情况告知书》,已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五、关于程序违法、枉法裁判、包庇被告等投诉。经查,我院作出的(2025)鄂128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我院审理过程中不存在程序违法行为。蔡红梅法官在审理期间未曾主动与你或四被告有过任何联系。开庭审理时,三被告均未到庭,不存在偏袒被告或枉法裁判的情形。你缴纳上诉费后,曾向我院咨询撤回上诉的上诉费处理问题。我院请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告知你,如申请撤回上诉,已缴纳的上诉费仅能退回一半。该事实表明,你当时对判决结果予以认可。你若对二审判决有异议,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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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4/7 11: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