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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情况反映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情况反映 尊敬的张道才院长: 您好!本人何霄,系贵院(2023)鄂1281执224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案承办人为余日伟法官。现因案件执行进展,特向您来信反映情况,还请您重视并敦促。 案件执行情况: 本人与被执行人杨骥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贵院于2023年11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人向承办法官提供了对方财产线索,希望法院对杨骥与其配偶李梅共有的位于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办事处东洲大道博园·澜郡7栋1单元8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以及核实调查被执行人的收入情况(其与配偶李梅共同经营“金果源”水果塞纳河畔店),杨骥极有可能用他人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收款、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后经承办法官上门调查,在2024年9月对杨骥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拘留过程中,杨骥及其配偶向申请人电话告知“拘留了也不会给一分钱”,其气焰十份嚣张。另外,在对杨骥拘留的同时,本人要求法官查明其手机的收支情况,但并未落实。 目前,经本人代理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余法官提到了被执行人在南京某区法院享有执行权益,其早已向南京执行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但截至到今日,无任何回复。同时,余法官承诺的抽空去南京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也一直未果。 本人的诉求: 一、希望法官尽快前往南京执行法院了解案件进展; 二、要求查封杨骥与其配偶李梅共有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办事处东洲大道博园·澜郡7栋1单元801室的房屋; 三、再次拘传杨骥,查明其手机的收支情况; 四、将杨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故,本人特提出以上四点诉求,请张院长重视并敦促,以保障本人的执行权益以及贵院的裁判权威,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 另,本人对来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则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敬礼! 来信人:何霄 手机:18971283030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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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何霄
发信时间:
2025/9/2 13:29:44
【信件回复】
信访人何宵,你好,来信已收到,关于你的信访诉求,我院回复如下:经查,2023年11月20日,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何宵与被执行人杨骥民间借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骥在我院涉及较多案件,合计金额近500万元,但其在我院也有相应债权近700多万没有实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骥名下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均采取了冻结措施,但冻结合计金额0.10元,名下无房产及车辆、公积金。但在核实财产线索时,发现被执行人杨骥名下有一笔房屋抵押债权,于是我院将有关参与分配手续寄至南京法院。在此之间,我院就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杨骥责令其履行相关债务,但不予配合,为此就对被执行人杨骥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在羁押期间,被执行人也没有履行相关债务。就你的有关诉求,后续我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大执行力度继续跟进,谢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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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赤壁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9/11 14:59:52